一、農村離婚財產怎么分割
在農村地區(qū),當夫婦決定結束婚姻關系時,關于財產分配的規(guī)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首先,是基于雙方協商的結果來分割家庭財產;
其次,如果無法達成共識,則需提交給當地法庭,經由專業(yè)法官進行判決裁定。在此過程中,必須公正保障女方以及子女的合法利益,同時也要照拂到那些并無過錯的一方。但在這兩種情況下,處理財產問題都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:
第一,不損害財產的實際價值和使用價值;
第二,在處理過程中,要充分考慮到各方的權益。
具體來說,對于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,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;若其中一方將其用于與他人合作經營,那么他所獲得的入伙財產可以歸為己有,而另一方則
需要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金;此外,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,可以分配給具備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,而得到這些生產資料的一方,應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經濟補償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條
離婚時,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;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,按照照顧子女、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。
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,應當依法予以保護
二、農村離異女性戶口制度是什么
若您選擇通過協議離婚來結束婚姻關系,則需由戶主或女性持有離婚協議書和戶口簿原件前往戶口所在地區(qū)劃轄的戶籍管理部門進行戶口遷出申請;而在當地有戶口遷入需求的戶主或女性,僅需提供新的棲息地的戶口簿并遞交遷入申請即可。反之,若您采取了法院判定離婚或偵探調解離婚的途徑,此時需在向原戶口所在地提出戶口遷出申請的時候,同時附帶已生效的裁判文書或調停書作為證明文件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》第十九條
公民因結婚、離婚、收養(yǎng)、認領、分戶、并戶、失蹤、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,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。